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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监管政策 · #ICAO清除筛选

  1. 新加坡民航局 CAAS 新闻62

    新加坡民航局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对始发地旅客征收 SAF 征费,2027年1月1日起飞的航班适用

    新加坡民航局(CAAS)宣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售出的机票和服务开始征收可持续航空燃料(SAF)征费,适用于2027年1月1日起从新加坡出发的始发地旅客及通用与商务航空航班,征费须在票价明细中单独列项。

    推荐理由: 新加坡民航局明确了 SAF 征费的起征时间、征收对象与货运算力延后安排,涉及新加坡始发航班的航司可据此调整票价与结算流程。

  1. 中国民航局 · 政策法规司40

    解读丨民航局废止《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64号)

    中国民航局就废止《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64号)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将随2026年7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配套废止。新法不再区分国内、国际赔偿责任限额,统一按我国参加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及国际民航组织限额复审机制确定,民航局将同步发布《关于公布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公告》。

  1. 新加坡民航局 CAAS 新闻42

    新加坡民航局 CAAS 发布新加坡出发航班充电宝安全新规

    新加坡民航局(CAAS)宣布自 2026 年 4 月 15 日 0001hrs(新加坡时间)起,从新加坡出发的航班每名旅客最多携带两个充电宝,超出部分须在登机前处置,且不得在机上为充电宝充电。该措施依据 ICAO 于 2026 年 4 月 2 日发布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增补件,旨在降低锂电池过热或短路引发的机上火灾风险。CAAS 正与航空公司协调实施,并将在机场关键节点展示相关信息。

  1. 香港民航处 · 中文新闻稿34

    香港民航处更新航班乘客携带及使用锂电池外置充电器规定并即时实施

    因应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布最新规定,香港民航处3月28日向在香港国际机场运作的航空公司发出通告,即日起每名乘客最多只能携带两个外置充电器上机,且不得在飞行途中为其充电。民航处已与航空公司及相关持份者协调,确保措施有效执行,并建议乘客乘机前向航空公司确认最新规定。

  1. EASA 欧洲航空安全局18

    EASA 技术合作项目:在全球推广欧盟航空安全与可持续标准

    EASA 推出全新版式的一系列页面,用于展示其在全球各地区开展的技术合作项目与行动进展。这些项目主要由欧盟资助,与欧盟委员会、欧盟成员国及欧洲产业界合作实施,帮助非欧盟国家将法规与 EASA 标准对齐并强化航空监管体系。EASA 还与 ICAO 合作,参与 No Country Left Behind(NCLB)等全球倡议,支持各国和地区航空当局提升监管与监察能力。

  1. 新加坡民航局 CAAS 新闻62

    新加坡民航局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对离境航班征收 SAF 税

    新加坡民航局(CAAS)宣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对所有从新加坡出发的始发终到旅客、始发终到货运以及通用与商务航空航班征收可持续航空燃料(SAF)税,适用于2026年4月1日起售出的机票或服务。

    推荐理由: 新加坡民航局公布 SAF 征费的生效时间、四档地理分区与各类航班费率,相关航司与运营人可据此核对售票与货运合同中的费用列示要求。

  1. 新加坡民航局 CAAS 新闻62

    新加坡民航局发布 2025-27 年国家航空安全计划,列出 45 项行动

    2025 年 9 月 3 日,新加坡民航局(CAAS)发布新加坡国家航空安全计划(2025-27),围绕四大优先领域提出 45 项行动,以应对跑道运行安全风险、人力约束与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射频干扰等新兴风险,以及新技术融入航空生态的挑战。

    推荐理由: 新加坡民航局公布 2025-27 年国家航空安全计划,列出 45 项行动与四大优先方向,可供监管机构对照本地安全规划。

  1. 新加坡民航局 CAAS 新闻71

    新加坡民航局修订民航规章,实施 ICAO 新版障碍物限制面标准

    2025 年 8 月 5 日(新加坡时间),新加坡民航局(CAAS)修订民航规章,正式实施《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4 中修订后的障碍物限制面(OLS)标准与建议措施(SARPs)。

    推荐理由: 新加坡以主席身份参与 ICAO 障碍物限制面标准修订并率先落地,可了解新标准如何按运行类型释放机场周边空域。

  1. 新加坡民航局 CAAS 新闻71

    亚太 24 个民航当局联合发布空中出租车与无人机监管参考材料

    2025 年 7 月 14 日,亚太地区民航当局在新加坡举行的第 2 届亚太 AAM 监管机构会议上发布《监管机构促进先进空中交通(AAM)运行监管参考材料》,由 24 个亚太国家和地区共同制定,用于支持空中出租车和无人机的商业运行。

    推荐理由: 亚太 24 个民航当局联合发布 AAM 监管参考材料,并计划提交 ICAO 供全球参考,可了解区域监管协同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