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防部发布备忘录精简 C-UAS 采办与部署审批流程
美国国防部发布备忘录,要求消除延迟 C-UAS 能力交付的审批障碍,将已验证系统的审批时间从数月压缩至数天或数周。备忘录针对操作授权、频谱认证与频率、武器安全审查、法律审查四类障碍,规定审批机构须将延迟视为作战风险,30 天内未处理须上报战争部长办公室,拒绝请求须附理由并提交 JIATF-401。
美国国防部发布备忘录,要求消除延迟 C-UAS 能力交付的审批障碍,将已验证系统的审批时间从数月压缩至数天或数周。备忘录针对操作授权、频谱认证与频率、武器安全审查、法律审查四类障碍,规定审批机构须将延迟视为作战风险,30 天内未处理须上报战争部长办公室,拒绝请求须附理由并提交 JIATF-401。
美国15个州和得克萨斯州哈里斯县于2026年9月28日向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交请愿,要求撤销 FAA 对商业无人机配送的环境评估,认为其未充分审查配送扩张的影响。
推荐理由: 为什么值得看围绕 FAA 无人机配送环境评估的司法挑战,呈现监管方、州政府与运营方在噪声与安全上的分歧。
美国国家核安全管理局(NNSA)与联合跨机构特遣部队 401(JIATF-401)签署谅解备忘录,就反无人机系统(C-UAS)加强信息共享与协作。NNSA 及其国家实验室将向 JIATF-401 共享 C-UAS 测试活动数据,后者提供作战洞察、实地评估和内部测试数据,以减少重复测试并加快 C-UAS 能力评估部署。
美国多州联盟对 FAA 提起诉讼,指其未充分评估商业无人机包裹配送的环境后果,违反《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
日本国土交通省于9月16日首次向符合航空局要求的无人机运航管理服务提供商(认定USP)授予ID,获授ID的为株式会社NTT数据与KDDI SmartDrone株式会社(按五十音顺序)。
推荐理由: 为什么值得看日本国土交通省首次向两家认定USP授予ID,UTM制度从审查要领取向服务落地,可了解其无人机运行管理框架的推进节奏。
EASA 发布 2026 年 6 月版无人机系统 Easy Access Rules 修订版,提供 PDF、机器可读 XML 及全新在线版本,后者优化了导航性能,每条规则文章配有指向最新版本和当前修订版本的两个永久链接,并改进了筛选、搜索和跨设备导航功能。
英国 CAA 发布 2025 年度空域现代化进展报告,覆盖 2025 年 1 月至 12 月,涉及 9 个交付要素及多个项目,并说明延误或关注领域及缓解措施。报告要点包括设立 UK Airspace Design Service(UKADS)以协调推进伦敦终端空域各机场的空域变更方案(ACP),以及设立新的 UK Airspace Support Fund。

英国政府于 2026 年 5 月 5 日宣布拨款近 5000 万英镑,通过英国民航局(CAA)推动无人机和先进空中交通(如电动飞行出租车)的监管改革与数字化建设。
推荐理由: 为什么值得看英国政府通过 CAA 投入近 5000 万英镑推进无人机与先进空中交通监管改革,其中超半数用于建立无人机远程识别系统,相关运营方可据此了解审批流程与合规要求的变化方向。
民航局组织编写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经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将于2026年5月1日起实施,要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在运行全过程主动报送身份、位置、速度、状态等运行识别信息。
推荐理由: 为什么值得看民航局解读无人机运行识别强制性国标,明确了两种识别模式与分阶段实施时间,相关厂商和运行人可据此安排产品升级与合规节奏。
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法律共十六章,涵盖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航空人员、民用机场、空中航行、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发展促进与监督管理等内容。
推荐理由: 为什么值得看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全文公布,涉及空域管理、飞行管理、适航审定与低空经济等条款,相关单位可据此对照现行制度安排。
新加坡民航局(CAAS)宣布,自 2025 年 12 月 1 日起,所有重量超过 250g 的无人机(UA)必须配备广播远程识别(B-RID),但已获运营许可并使用 FlyItSafe 手机应用操作的无人机,以及在室内或封闭环境中运行的无人机可豁免。
推荐理由: 为什么值得看新加坡民航局明确 B-RID 强制要求、豁免范围与罚则,无人机运营方可据此核对自身合规状态。
2025 年 7 月 14 日,亚太地区民航当局在新加坡举行的第 2 届亚太 AAM 监管机构会议上发布《监管机构促进先进空中交通(AAM)运行监管参考材料》,由 24 个亚太国家和地区共同制定,用于支持空中出租车和无人机的商业运行。
推荐理由: 为什么值得看亚太 24 个民航当局联合发布 AAM 监管参考材料,并计划提交 ICAO 供全球参考,可了解区域监管协同的路径。
新加坡民航局(CAAS)就 24 个亚太国家与行政当局联合制定的先进空中交通(AAM)参考材料征求行业反馈,意见征集期为 2025 年 4 月 2 日至 23 日,材料拟于 2025 年 7 月通过并发布。该材料涵盖 eVTOL 飞机的认证与接收、投入服务(EIS)法规、机构合作、经济政策、能力建设及社会接受度六个领域,以及 UAS 的 BVLOS 运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两个方面。
新加坡民航局(CAAS)宣布自2025年2月14日起取消每家公司和个人注册250g以上无人机的数量上限,并允许商业无人机在指定区域内每周七天运行至400ft AMSL,此类许可审批时间由五个工作日缩短至三个工作日。
推荐理由: 为什么值得看新加坡民航局一次性放宽无人机注册数量、运行高度与审批流程,并给出2025年2月14日的统一生效时间,可对照本地无人机管理规则。
新加坡民航局(CAAS)宣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所有重量超过250g的无人机(UA)须配备广播远程识别(B-RID),已获运营许可并使用FlyItSafe手机应用操作、或在室内及封闭环境运行的无人机除外。
推荐理由: 为什么值得看新加坡对250g以上无人机提出广播远程识别强制要求,并给出免费模块申请窗口与豁免范围,可供无人机运行与监管方对照本地规则。
香港民航处联同警方于12月13日在维港两岸及山顶一带开展《小型无人机令》联合宣传行动,派发单张并讲解限制飞行区位置。为配合C919飞机于12月16日(周六)进行飞行演示,民航处将在维港一带设立临时限制飞行区,限制放飞无人机等活动,详情通过「SUA一站通」平台说明。《小型无人机令》(第448G章)已于2022年6月1日生效,违者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两年。